我们能不能从预算上,把一些退休制度搞成现代的制度,退了就退了,有预算可以增加,没有预算就不能增加。
另一方面,政府的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在迅猛增加,政府掌控的财力在大规模地增加。从2001年美国几个年级出现轻微下滑,格林斯潘所掌管的美联储一连降了十多次利率,一直到2007~2008年的全球金融风暴,大致是朝着一个方向调的。
中国经济的市场化,中国一大企业家的崛起,又恰好赶上了人类社会的第三次科技革命以及英特网的迅速扩展和应用为主轴的一波新的科技创新浪潮。这40年的凯恩斯革命,似乎证明了凯恩斯本人所主张降低利率来刺激投资和总需求以及后来凯恩斯主义的主张政府花钱的政策的有效性。第二,中国经济整体增速下行是个自然趋势,中国经济正朝着8%、7%的增长速度逐渐放缓。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尤其在2001年加入WTO以后,中国加入了全球分工体系,并凭借廉价劳动力,制造了大量产品,创造了大量财富,且平衡了美国经济内部无法平衡问题,于是,不但中国经济自身高速增长,也贡献了全球的经济增长。举例说,企业利润多年来逐渐下滑,一些企业的利润率已经很薄甚至到了亏顺的边缘,但国有商业银行却仍然暴利。
纵观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几次大萧条,这几年我一直坚持这样一个判断:除非人类在未来能够发现改变整个人类自身生活方式的科技和工业革命--如蒸汽机、内燃机、核能、航空航天技术那样的科技革命,才能引起世界经济的一波大的经济增长。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已经负债累累了,但却要不断发新的更大规模的地方债来搞新项目。没有税收法定主义,政府的征税权就不能得到控制,税收政策的出台就会有很大的随意性,公民的财产权就会受到侵犯,纳税人权利、税收取之于民和用之于民的宗旨就没有制度保障。
虽然开征房产税有其积极意义,但要把好事办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用违背法律的方法推进改革,其负面影响是巨大的。该法第9条规定,有关税收基本制度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则第一次对授权立法进行了规范。税收法定主义保护公民财产权,罪刑法定主义保护公民人身权,两者共同塑造了法治主义的基本价值。
但这样一项重要改革既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也不是由国务院出台相关法规政策,而是直接由上海、重庆两地地方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开征,并且事先也没有征求意见,显然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背离了税收法定原则。所以,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突出任务,是必须解决税收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
税收法定 根据《立法法》的上述规定,只能对税收部分事项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据此,除了当时有关外商投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定法律外,其他税种都是由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的形式开征的。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直接向居民住房征收的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直接关系到公民财产权保障。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进入专题: 违法纳税 。按照《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1985年的授权立法决定带有相当程度的空白授权性质,在很多方面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现行的19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6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开征的,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按照法治的基本原理,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应当在符合《立法法》要求的前提下,适用1985年的授权决定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则第一次对授权立法进行了规范。
而在现行的19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的,其他16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开征的,并且这些由条例开征的税种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显然目前的税收立法不完全符合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法定主义保护公民财产权,罪刑法定主义保护公民人身权,两者共同塑造了法治主义的基本价值。按照《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1985年的授权立法决定带有相当程度的空白授权性质,在很多方面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进入专题: 违法纳税 。例如2011年上海、重庆向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就没有很好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从民主法治原理上讲,税收只有经过被征收人的国民(通过其代表)的同意才能征收,此即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必须受到遵循。按照法治的基本原理,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应当在符合《立法法》要求的前提下,适用1985年的授权决定。
在对私权的分割中,税收充当国家分割私人财产权的主要手段,其征收对象为私人创造的财产,其征收合法合理与否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因此从民主法治原理上讲,税收只有经过被征收人的国民(通过其代表)的同意才能征收,此即税收法定原则。第11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
税收法定 根据《立法法》的上述规定,只能对税收部分事项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据此,除了当时有关外商投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定法律外,其他税种都是由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的形式开征的。
对国王课税权的限制是现代宪政运动的核心内容,英国早在1215年《自由大宪章》中就初步确立了国王课税权必须得到评议会的同意,以后又通过1628年《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权利法案》最终确立了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税收法定主义,这一原则以后被各国宪法普遍确立。没有税收法定主义,政府的征税权就不能得到控制,税收政策的出台就会有很大的随意性,公民的财产权就会受到侵犯,纳税人权利、税收取之于民和用之于民的宗旨就没有制度保障。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该法第9条规定,有关税收基本制度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但这样一项重要改革既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也不是由国务院出台相关法规政策,而是直接由上海、重庆两地地方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开征,并且事先也没有征求意见,显然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背离了税收法定原则。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虽然开征房产税有其积极意义,但要把好事办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用违背法律的方法推进改革,其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现行的19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6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开征的,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
直接向居民住房征收的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直接关系到公民财产权保障。所以,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突出任务,是必须解决税收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
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三这样,具体到每一个国家和社会,减税的内涵、目标与手段以及策略也就不同。中国几千年皇权专制者的赋税权术,无不佐证这一逻辑。
或者说,不论是减少直接税税负还是间接税税负,都应该给以肯定。因为直接税的税痛感比较强,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纳税者会关心自己财富的效应,自觉不自觉地监督税款的用途和效应。
不同政体类型下的减税,其目的不同,手段不同,策略不同,实际效果也就注定不同。问题是,在减税旗号下的税收收入增长预期,往往因为社会制度背景的差异,呈现大相径庭的税收效应。
这是大多数政府减税的目的,也许有时候不明说,但这是政府本性的使然。因此,寡头政体下的减税,自然会呈现与专制政体基本相似的减税策略与效果。